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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网—2025丨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运营单位还是开发单位?网警来解惑!

分类:行业资讯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8 15:38:09


  近期,福建公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漳州市某公司运营的"生产监管平台"遭多次攻击入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系漳州某开发运维公司在开发调试过程中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将带有漏洞的系统交付使用。该公司亦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及时发现修补漏洞,导致平台被多次入侵。


  福建公安网安部门依法查处:


  对漳州市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对漳州某开发运维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报告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软件交付并不意味着工作结束!


  运营单位与开发运维单位均需要持续关注软件系统安全,及时修补安全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第一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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